| 浅谈如何正确审查、判断证据 |
|
发布于:2007-11-12 已被阅读:
次
|
浅谈如何正确审查、判断证据
南召县院副检察长 江 涛
证据是案件的核心和关键,案件的质量高低,首先是看侦查人员调取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其次是看审查人员如何正确的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排除非法证据。现就如何正确审查、判断案件证据,结合司法实践,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克服主观臆断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类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这些刑事诉讼有关证据的规定都体现着事实求是的原则,这要求我们要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分析、判断,将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过认真的研究、分析、判断,去伪存真,作出的结论才能够符合客观案情的真实面目,所以事实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上的根本原则和必须遵守的准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必须克服使用证据过程中的主观主义,因为主观主义往往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片面的轻信某一证据的作用,其造成的结果是:一是使用证据,不注意认真的综合分析、互相印证、看到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推理,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而往往只看到某一个方面,把复杂事物简单化,草率定案。二是使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是从案件的实际出发,而是凭自己的主观想象或推测,脱离证据的基本要素,抓住某一方面的材料下结论。三是使用证据,常常以自己的主观需要定取舍,对支持自己主观臆想的证据就使用,对不符合自己臆想的证据,就随意弃置。四是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只注意到有罪的证据,不去考虑无罪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认为是无理辩三分。五是对各种证据之间矛盾,不是认真审查分析,而是有意回避,依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定案,认为只有口供就可依据定案。其造成的结果不是放纵犯罪分子,就是冤枉无辜。因此,正确判断、使用证据必须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克服主观主义。
二、提高自身素质,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
证据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都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主观认识能否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如果主观认识能够如实反映客观就能正确判断、使用证据,作出正确的结论,否则就会出现偏差。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关键起作用的是主观条件,即自身素质。一是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理论,把“三个代表”思想在办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实践,以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态度,科学的审查判断证据,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把事实求是作为正确判断、使用证据的准则。三是强化自身的业务学习。熟练的掌握法律知识,科学的运用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判断证据真实客观性,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正确判断证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四是要具有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素质和品德,要具有秉公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觉悟,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判断、使用证据,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相统一,实现对每一起案件作出正确的结论的目的。
三、审查判断证据的几点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反复的分析、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排除非法证据,以求对案件作出唯一正确的结论。
1、审查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无论是案件的单项证据,还是全部证据,凡是被采用作为定案依据的,都必须认真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如果证据不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而是人为的主观产物,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不是事物本身内在的、必然的,而是侦查人员主观臆断的;或者证据不是按照合法程序收集,而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就违背了证据的要求,也就失去了证据的实际价值,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审查全案证据是否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律规定。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属性,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全面、真实的收集了证据,因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规定中的犯罪事实是指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事实,而不是孤立的事实。因此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首先要审查主体、主观方面的证据,又要审查客体、客观方面的证据。看其四个方面是否都有证据,且是否相互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规定的实质内涵,达到主、客观相一致,克服主观归罪的做法。其次要将证据的审查判断与犯罪事实的审查相结合,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达到起诉条件。
3、审查全案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明体系。依据证据体系的要求,审查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每个主要情节之间是否完整、统一,如果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支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就可以认定和使用,由此得出的结论必然是正确的。
4、根据证据的分类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逐项审查,确定各个不同类别的证据在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如对于传来证
据,必须寻根求源,找到其出处或收集到原始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单一的间接证据的特点是不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他只能证实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或个别情节,因此仅凭间接证据定案,必须使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并且具有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5、排除和解决矛盾,争取证据的一致性。在审查、判断各种证据时,可能会出现的矛盾。主要有:一是某个证据自身有矛盾;二是各个证据之间有矛盾;三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如果某个证据自身存在矛盾,那么这个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使用;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无法判断证据的可靠或不可靠,那么就要从全案证据和案件的基本事实去分析判断证据的可靠性;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矛盾,就无法对案件作出正确的结论。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但要注意发现矛盾,而且更要善于找出产生矛盾的根源,经过认真研究、判断,排除各种证据间的矛盾,达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统一。同时,要注意抓住并排除影响案件基本事实或主要情节的主要矛盾,对枝节性的矛盾和问题,则不应过于纠缠,最后在排除证据矛盾的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注意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本身就不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它不能证明案件实际情况。因此,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但要审查证据的来源、出处是否合法,又要审查其是否客观真实,既要从表面形式上审查,又要审查其实质内容是否合法。总之,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都必须认真审查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点,通过去伪存真,达到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