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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机制确保不起诉工作健康开展 王书先
发布于:2007-11-7 已被阅读: 次 
      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怎样开展和做好不起诉工作?这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新课题,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他们通过实行不起诉标准硬性规定、不起诉案件风险评估、不起诉理由说明和不起诉案件回访考察四项机制,确保了不起诉工作的健康开展。今年1-8月,该院共对33名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做了不起诉处理(其中酌定不起诉30人,法定不起诉2人,存疑不起诉1人),占审结案件人数的9.32%,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当地的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硬性规定不起诉标准
  今年初,该院公诉部门通过对2004-2006年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占每年受案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而这两类案件由于涉及民事调解和赔偿,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该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了《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标准》。标准的制定,一方面为该两类案件的酌定不起诉处理提供了硬性规定,方便了办案人员的把握与操作,杜绝了酌定不起诉决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依法从宽的要求。
  《标准》规定,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是适用法律无争议;四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五是当事人双方已和解,民事部分已赔偿;六是犯罪嫌疑人无从重处罚情节。
  对于这两类案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1、 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2、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3、犯罪嫌疑人系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4、犯罪嫌疑人系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5、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6、主观恶性较小的的故意伤害案件偶犯;7、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8、犯罪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案件; 9、对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处理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标准》实施以来,成效显著。该院共对30名犯罪嫌疑人作了酌定不起诉处理,受到了社会群众的广泛称赞。如:犯罪嫌疑人薛某,因邻里纠纷将张某头部打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后,薛某与张某达成民事和解,赔偿了张某的损失。该院受案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薛某属于偶然犯罪,认罪态度好,且双方已和解,故对薛某酌定不起诉,决定送达后,当事人双方及亲戚朋友都说检察院处理的很公道,也有人情味,大家也都受到了深刻教育。
  同时,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该院也认真把关,使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如犯罪嫌疑人田某交通肇事一案,田某虽有自首情节,且已调解赔偿,但因其系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应当从重处罚,不符合《标准》"无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故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不起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
  不起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前,对决定作出后是否会引发社会矛盾而出现不安定因素,进行风险预测、评估的一项制度。
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其根本目的在于及时化解、消除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这一宗旨,不起诉决定将毫无意义。因此,该院要求对所有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必须事前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酌定不起诉零风险,并将风险评估分析作为向院检委会汇报案件的汇报内容。风险评估由各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办案组进行,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
  1、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真诚认罪、悔罪;
  2、民事和解,当事人双方是否达成有效地和解协议;
  3、损失赔偿,经济赔偿是否兑现;
  、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5、走访、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是否良好。
  通过风险评估为决策机构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有效地降低了酌定不起诉的风险。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张某某虽有自首情节,且已调解赔偿,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但在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时,被害人一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要求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办案人员耐心解释,被害人一方仍坚持己见。鉴于此,该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某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1-8月,该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33人,均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出现不良后果,实现了酌定不起诉零风险。
  三、不起诉理由说明制度
  不起诉理由说明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1、2 款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向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及案件被害人说明不起诉理由的一项制度。
  说明不起诉理由,该院采取书面说明和口头说明相结合的形式。书面说明的,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仅送达侦查机关、上级检察机关。对于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作出口头补充说明。该院规定,书面形式说明不起诉理由的案件包括: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
  2、与侦查机关有重大认识分歧的案件;
  3、经复议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4、与上访、申诉案件有关联的案件;
  5、其他需要说明理由的案件。
不起诉理由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情形;
  4、存疑不起诉的,应当说明案件证据存在的矛盾、不足之处和证据效力情况。
  该制度的实行,使公安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清楚的了解了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和理由,统一了认识,减少了误解,避免了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以来,未出现一起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的案件,也未出现一起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案件。
  四、不起诉案件回访考察制度
  不起诉案件回访考察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在一定时间内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考察、帮助、教育的一种制度。实行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使被不起诉人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得到关心、帮助,受到监督,自觉融入到有益的社会活动中去,杜绝或减少重新犯罪。回访考察的对象是被不起诉的故意犯,回访考察由各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办案组进行,每季度组织一次,考察期为一年,考察、帮教的协作单位是基层检察工作站、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如因家庭纠纷将叔伯兄弟打伤的何某,被不起诉后两家和好如初。在回访中,何某紧紧握着检察干警的手,感激的久久说不出话来。曾被他打伤的兄弟告诉干警们?quot;你们办案负责、公道,真把他判了我们两家算结下仇了,现在两家遇个事还互相帮助,比原来还亲。"今年1-8月,该院对符合回访考察条件的22人进行考察28次,无一例出现新的违法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