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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王新颜
发布于:2007-11-7 已被阅读: 次 
      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对于纠正法院量刑不当,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要树立刑事抗诉案件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
  抗诉力度是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统一,没有数量,力度就无从谈起;没有质量,力度也就没有实际意义。加大刑事抗诉力度必须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克服重此轻彼的片面性。在具体办理刑事抗诉案件中,要讲"两点论"--"敢抗与抗准",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坚决提出抗诉,同时对提出抗诉的案件要讲求质量、讲求效果,力求抗准。我们认为"两点论"的概括是用辩证法的观点分析抗诉工作,既符合抗诉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也是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
  为确保刑事案件的抗诉质量,在敢于抗诉的基础上做到善于抗诉,具体就是做到:1、针对刑事抗诉工作中一度存在的片面追求抗诉改判率问题,明确认识到公诉工作不仅要指控犯罪,同时要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树立以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刑事抗诉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公诉工作观念。2、完善刑事抗诉工作机制,制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抗诉案件,撤回抗诉、不抗诉说明理由,抗诉案件质量分析通报和考评等制度。通过建立科学的刑事抗诉案件工作机制,保障抗诉的慎重和效率。3、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出庭实践和组织出庭观摩、案例研讨、业务培训等方式,大力提高公诉人员办理抗诉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抗诉案件的质量。4、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对抗诉案件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诉讼程序各个环节提出审查意见,准确把握抗诉条件。如我院在办理花岩赌博犯罪案时,抓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花岩犯赌博罪判处单处罚金1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赌博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间量刑"的量刑规定这一"抗点",依据刑法理论、法律规定进行有理有据地分析和论证,予以抗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对被告人花岩依法作出改判,改判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通过这些做法,实现了刑事抗诉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
  二、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提起抗诉案件数量少。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2006年度共提起刑事抗诉案件3件,仅占提起公诉案件348件的0.86%;而2007年1至8月份共提请刑事抗诉案件2件,仅占提起公诉案件200件的1%。
  (二)法制的不尽完善,使得检、法两院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和对事实的认定不一致,制约了抗诉权的有效发挥。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是基于法律以及相关解释的不完整和不配套;对事实的认定不一致,主要基于对证据采信的角度不同。刑事立法中存在的模糊概念,导致适用法律条款上存在偏差;司法解释滞后,刑事抗诉标准难以掌握。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该法律规定了六种可以抗诉的情形,有些容易界定,但是对大量存在的是否属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的判决裁定,却没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从而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标准掌握不当,抗诉的盲目性、随意性较大,有时抗诉的效果也不好,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没有显现出来。
  (三)改判率低。有些案件提出抗诉后法院置之不理,有些案件抗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都很充分,但法院就是不采纳,对此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制约措施很少。
  (四)人民法院内部的请示制度,使得判决从上而下呈现出"一体化"特征,抗诉工作在其面前"身单影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的职能,案件重大、复杂的也只能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上级院对下级院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敏感的、可能引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下级院事先通过内部请示,在与上级院达成默契后再下判决。这样,即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改判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很容易导致有抗无果,人为地加大了刑事抗诉工作的难度。
  (五)抗诉的范围局限。重视对实体的监督,忽视对程序的监督。而从实体本身看,侧重对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的监督,相反的情况则怠予监督。
  (六)超期现象较为普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别案件经特批可延长一个月。即抗诉案件的审限最长为两个半月。但在司法实践中,抗诉案件超期现象严重,大部分案件超过了法定期限。案件超期,有的是因为上级检察院审查时间过长,有的是因为法院审理时间过长。
  三、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
检察院和法院都应当对抗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刑事案件抗诉的目的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从维护部门利益出发,来决定是否抗诉或者是否接受抗诉,都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有损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检察院应从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高度来认识抗诉工作,对于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等原则性错误,必须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权,要坚决一抗到底。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也应该转变观念,自觉接受监督,勇于承认错误并加以改正。
  (二)制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法
  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现行法律依据太少、内容单薄,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需制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法,以专门法的形式出现将法律监督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并赋予检察机关一系列具体权力,才能使实践中法律监督不力的现状有根本的扭转。应包含如下基本内容:
  1、规定法院负有告知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义务。对抗诉案件,同级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就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补充发表意见。法院如果对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必须书面详细说明理由。
2、建立抗诉案件向人大备案报告制度。对于抗诉案件,将起诉书、一审判决书、抗诉书和二审判决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从而使检察机关抗诉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发挥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功能,有效促进抗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量刑建议应普遍适用
  我院自2002年起开始具体适用量刑建议,对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每一件刑事案件都附有量刑建议书。根据实施情况来看,量刑建议书的提出,杜绝了以往口头提出量刑建议的随意性,而且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相对较小,一方面促使法院必须认真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如果检法二家在对具体案件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分歧的情况下,双方的量刑就应该没有什么出入。检察院可根据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作为衡量是否抗诉的标准之一,也保证了抗诉的合理依据,减少了抗诉的随意性。
  (四)人民法院应当杜绝就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上下级沟通。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不应该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作出具体的审判意见。人民法院之间杜绝具体案件判决结果的上下级沟通,使上下级法院真正起到监督与被监督的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通过岗位练兵、集体学习等形式,提高公诉人员的抗诉能力和素质,准确把握抗诉条件,做到抗得准、抗得赢。
  (六)建立抗诉案件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抗诉案件的调查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上下级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时,具体协调配合,上级检察院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抗诉的指导,赢得抗诉的成功,寻求抗诉机制的新模式。